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6-044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4号)批准,腾达建设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80,865,603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49,999,997.17元,扣除发行费用29,128,086.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20,871,910.6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8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丙方” )于2016年9月21日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上述五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0000635800118,截至2016年9月14日,专户余额为252,499.999717万元。因转入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及利息收入变动,截止201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15,516.648023万元。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050166590000000050,截至2016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
3、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0155100000533,截至2016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96171641030,截至201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
5、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4450000000523686,截至201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及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虎、黄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8日 |